浦人[2008]38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医疗和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医疗和体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2008年6月12日
浦东新区人才医疗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在单位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高级专家,主要包括:在浦东工作或创业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浦东新区学术休假津贴专家。
第三条(具体措施)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有:
(一)为高级专家发放健康卡,持卡人可以在浦东新区区属二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的特需或干部门诊就医、享受优先诊疗及其它特需医疗保健服务;
(二)每年安排健康体检一次。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民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浦东新区高级专家健康卡申请表》;
2、个人二寸免冠照片;
3、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复印件。
(二)浦东新区人事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高级专家健康卡。高级专家健康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办。
(三)浦东新区人事局每年制定方案,组织高级专家开展健康体检活动。
(四)高级专家健康卡申请的统一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15日至3月1日。3月1日以后到浦东新区工作的高级专家可向浦东新区人事局提出个别申请。
第五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